预防交通事故谨防四大“杀手”
2012年12月03日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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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部决定,将每年12月2日定为“交通安全日”。在第二个“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作为北京市首家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经调研发现,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仅今年1至11月份,该庭已审理此类案件1756起。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视交通信号灯、抢道行驶四个方面。因此,为预防交通事故,必须谨防四大“杀手”。
“杀手”之一:超速行驶
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车站的西侧,白先生驾驶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冲出路边的护栏,将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彻底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白先生所驾小轿车位于其轮胎挫痕起点处的速度高于34公里/小时,因此,认定白先生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三名行人同时将白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对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白先生对三人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司机在行驶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驶速度的规定,则构成超速行驶。超速行驶的危害在于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道路情况,容易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司机在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好车速,确保车辆平稳驾驶。
“杀手”之二:酒后驾驶
2011年3月18日晚,杜先生和朋友三人相约聚餐时,痛饮三杯白酒,仍然坚持自行开车回家。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区黑龙潭路H10047号路灯灯杆处时,车辆突然失去控制。越过道路中心线时,车辆左侧与从对面行驶过来的柴先生所驾的车辆前部发生碰撞,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柴先生及其车上乘车人肖女士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杜先生血液检材中验出208mg/100ml酒精,故认定杜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柴先生和肖女士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杜先生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35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柴先生和肖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今,“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交通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但如杜先生一样的少数人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仍轻信夜间路上车辆稀少或行驶在偏远地段、行程较短不会发生事故,进而做出错误的选择。酒后驾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据相关的规定,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杀手”之三:无视交通信号灯
2010年12月10日15时,在北京市复兴路玉泉路路口,贺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小王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小王的身体及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小王骑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贺先生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情况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后,小王的继承人将贺先生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上述案件中,小王作为此次事故的受害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因小王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部分的损失,贺先生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杀手”之四:抢道行驶
2012年3月8日18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辅路上,刘先生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路面发生拥堵,紧随其后驾车的李先生试图借道超车,与刘先生的车辆发生一次碰撞;接着,在李先生后面开车的张女士为躲避拥堵,继续往前穿插,再次与刘先生和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第二次碰撞,造成三车追尾,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李先生对第一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张女士对第二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刘先生的车辆经过鉴定,减值损失为24000元,于是,刘先生将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车辆减值损失。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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