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尽心机抢来一只皮包,到头来发现包内只有8元钱。吴某做梦也想不到,因为这区区8元钱再次让他锒铛入狱。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已经五次走进“班房”的被告人吴某,自1993年以来的近20年时间里,除历次作案的时间以外,可以说,均在牢房里度过。而且其不吸取教训,不思改悔,今儿又栽了。2012年7月9日23时许,刚刚释放不久的被告人吴某流窜至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境内通榆南路伍佑-便仓段186号灯杆处时,采取用拳头击打、用美工刀戳、刺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周某的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元、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吴某得手后,包、银行卡、居民身份证被其抛弃(后被公安人员找到,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放火罪于1993年4月被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被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被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原盐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强奸暨盗窃罪于2003年6月4日被原盐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3月26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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